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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医学院研究生跨单位联合培养管理的通知
各系(临床医学院)、相关研究生:
据《浙江大学研究生联合培养管理办法 (试行 )》浙大发研〔2023〕36 号的相关规定,为进一步规范医学院研究生跨单位联合培养管理,现将重要事项告知如下:
1、本流程适用于因教学、科研需要,较长时间(四周及以上)在医学院以外单位进行学习、研究的浙江大学中国籍在校研究生。
2、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学位授予标准按浙江大学医学院有关规定执行,由医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其学位申请。
3、建议系(临床医学院)根据本单位研究生联合培养的实际情况,制定具体的教育管理细则,建立定期会商、风险防控、应急处理等机制,保障联合培养研究生开展正常的学习研究活动。具体要求如下:
(1)对联合培养单位进行资格认定,对其所提供的学习生活环境、研究条件、安全管理保障等进行综合评估,对具备研究生培养条件的单位方可准予派驻研究生。
(2)与校外单位联合培养的研究生需在派出前进行申请,经导师审核、系(临床医学院)同意后,向学院研究生办备案登记,确保培养环节规范有序。
联合培养备案流程如下:
1.学生或导师下载填写《》(纸质版)和《》(excel电子版),导师签字后附上联合培养协议等相关材料提交至系(临床医学院)教学部。
2.系(临床医学院)审核无误后将①签字盖章的备案登记表pdf扫描件、②信息汇总表excel电子版、③签字盖章的信息汇总表pdf扫描件和④联合培养协议扫描件发送学院研究生办备案(邮箱:yingjj@zju.edu.cn)。